首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