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