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