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