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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商业地产贷款应当实行主办银行制。每个项目应当确定一家主办银行,单独或与其他贷款人以银团贷款模式发放贷款。主办银行应当强化主体责任,牵头履行好尽职调查、项目审核、信息共享、资金管理、贷后管理等职责。

采用银团贷款模式的,应当由牵头行履行主办银行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