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五章 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商业地产运营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承贷物业在运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得用于购地、新建项目或其他限制性领…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四条 借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且贷款到期日应早于承贷物业产权证到期日至少5年。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主要评估物业经营状况、评估价值,并考虑借款人及其集团公司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审慎确定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承贷物业评估价值的70%。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做好项目监测,重点关注项目运营、物业价值、运营收入封闭管理等情况,出现异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