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章 售电公司信用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售电公司信用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组织地方主管部门授权电力交易机构、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不得向售电主体收取费用。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