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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售电公司信用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组织地方主管部门授权电力交易机构、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不得向售电主体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依托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体系。依托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建立电力交易机构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双向共享。 第四十二条 售电公司未按要求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电力交易机构应立即通知售电公司限期整改,售电公司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其交易资格,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经地方主管部门同意后… 第四十三条 地方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地方主管部门对售电公司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间发生的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记入信用记录,情节…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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