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5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