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电子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管理规定,及时下载并读入税务总局下发的海关加注“启运港标识”的报关单数据:

启运地海关签发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启运数据)。

正常办理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正常结关数据)。

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未到达数据)。

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撤销报关单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