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条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向特定国家(地区)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未经许可,不得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海关交验有关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有关出口验放手续。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