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条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同一合同项下如需分批出口,出口经营者应在出口申请中提出,由商务部核准后,签发相应份数的出口许可证。同一申请最多分批不超过12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