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出口经营者在申领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时,应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