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安部自收到商务部的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将核查材料发送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

公安部自收到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通知后3日内书面通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公安部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