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