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合资铁路企业应加强对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按照原国家经委等七部门公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对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加强管理的意见》(国办发〔1994〕65号)、国家经贸委等七部门公布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国经贸运〔1995〕466号)等要求,抓好道口的拆、并、改、建及对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要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地方铁路企业要按照《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国经贸运〔1995〕466号),由主要出资人组织力量对道口进行监护管理,确保道口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