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设备和运用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设备和运用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管内运营的线路、信号等施工计划、施工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铁道部规定的申请、报批、下达和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施工由行车组织系统管理,施工命令由行车调度下达,并由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