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设备和运用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设备和运用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委托其他铁路运输企业运营,或租用机车、车辆,以及委托其他企业承担行车设备检修时,应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