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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可以对项目的处理、实施、奖励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协调解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应当由授奖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扣回其所得奖金;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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