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6年)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对原定额可以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