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6年)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对经济效益较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计划经济委员会)处理;对经济效益显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也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有偿转让。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