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一章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 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