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所管理的证券账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