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托管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将依法联合做出取消其托管人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