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变更机构名称;

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合格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交易。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