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变更托管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

其控股股东变更;

调整注册资本;

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