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变更托管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 其控股股东变更; 调整注册资本; 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引用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