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