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二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二条 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审批。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会签国家外汇局作出托管资格许可。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