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