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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运用所管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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