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交易佣金属于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财产;
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有责任代表持有人确保交易质量,包括但不限于:
寻求最佳交易执行;
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
使用持有人的交易佣金使持有人受益。
交易佣金属于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财产;
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有责任代表持有人确保交易质量,包括但不限于:
寻求最佳交易执行;
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
使用持有人的交易佣金使持有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