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五章 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挑选、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