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五章 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集合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设立集合计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