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