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