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