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