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