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