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四章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3份,2份交委托人收执,1份由本机构存档。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