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四章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