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四章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