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