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