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