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