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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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