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