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