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