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